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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和社保补贴操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添加时间:2021年5月28日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发【2019】30号),提出“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等意见。为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在2019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家政服务业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保农[2019]4号),提高了我市原家政业特岗补贴的标准,新增了家政业社保补贴。本操作细则为《关于调整全市家政服务业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保农[2019]4号)配套经办流程类规定。

二、主要内容

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员工制家政机构,聘用劳动者在育婴、养老护理、家政服务、月子保姆、家宴制作、营养配餐岗位工作,可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申请家政业特岗补贴。

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员工制家政机构,按规定在本市各统筹地区参加社会保险,聘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从事育婴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月子保姆、家宴制作、营养配餐岗位工作的,按符合条件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总额中单位缴费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超过按照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120%。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社会保险登记地所属的(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予以受理并录入经办信息系统,同时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社保补贴通过经办信息系统,于申请次月划转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并在享受补贴期限内按月发放。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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