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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添加时间:2021年5月28日

一、关于《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激发创新活力和创业能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发展。

二、关于《实施意见》政策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要求。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一是强化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二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转型协同;三是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四是促进新兴业态发展;五是完善新就业形态领域用工和社保制度。

(二)扶持重点群体就业。一是界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二是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三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四是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五是提升城乡一体化就业发展水平;六是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七是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一是营造良好创业环境;二是扶持孵化载体建设;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四是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四)优化职业教育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一是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二是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三是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四是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五)强化组织实施和保障。一是强化政府责任;二是强化政策实施;三是强化形势研判;四是强化失业预防。

(六)《实施意见》中所称“本市户籍”是指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一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按照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家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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