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参加我市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
二、办理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
答:
(1)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6%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缴费:个人以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三、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如何享受门诊待遇?
答:
(1)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发生1000元以内(含10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将给予30%的补偿。门诊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补偿。
(2)申请门诊特定病种(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类疾病)或特殊项目(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完门诊补偿待遇后可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享受完门诊补偿待遇后,在职参保人员累计自负600元后,全年可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为2000元,2000元以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
(3)申请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除享受门诊补偿待遇以外,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8000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4)申请重症精神类疾病的参保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除享受门诊补偿待遇以外,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重症精神类疾病需在三级专科医院进行认定)
四、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如何享受住院待遇?
答:
(1)普通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当年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符合医保规定且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10%;4万元以上,在职职工个人自负5%,不设封顶线。
(2)特殊项目:患者经申请审核确认后,在本市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均现金支付,后至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重症尿毒症透析费用直接在定点医院划卡结算。符合此类项目报销的费用,取笑起付线,在4万元以内(含4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10%;4万元以上,在职职工个人自负5%。(特别提醒:肿瘤病人非放化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应按普通门诊或住院在医院划卡结算。)其他相关住院待遇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实施医疗救助?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住院(含参照住院)结算的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2000元至2万元的救助。
六、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折算?
答:外来农民工户口迁入本市或户籍性质发生变化,需告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缴纳的外来农民工医保缴费年限可视同为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吴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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