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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须知
求职
     进城农民求职择业时,应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经行政许可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报名并应聘。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和应提供与择业有关的情况。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政策法规咨询等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之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除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养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
     从2010年2月1日起。苏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月;非全日工作制的用工每小时不低于7.8元。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加班工资计发规定: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内按同等时间补修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双方都应当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的险种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外阜员工凡按同等要求参加了苏州的社会保险后,与本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劳动保护
     工时制度: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办理审批手续;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按《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就业。进城务工农民也可直接向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参加社会化的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设有劳动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依法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发放供房子、超时加班点等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盛泽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宣
二〇一〇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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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单位无权收取任何费用,请求职人员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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